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全国老年节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高新区老年人协会办公室整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分为九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有很多亮点:
关于居家养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慰问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关于养老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会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籍、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关于老年优待 针对社会优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关于宜居环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关于老年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全国老年节。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高新区老年人协会办公室整理)
2013.1.6 |